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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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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租赁大家都很熟悉,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双方都要诚实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那么,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三、土地租赁合同是否能无固定期限

  土地租赁应该载明土地租赁的具体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违约的赔偿当事人双方有规定的按照协议来确定,如果没有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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