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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拆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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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一些钉子户或者违建建筑不能按照正常的拆除程序进行只能强拆的我们该如何进行呢,法院强拆的程序是怎样的,怎样才是合法的程序,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法院强拆的程序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强制拆迁条件有哪些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4、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三、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2、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找到的关于法院强拆的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的房子属于拆迁房且当地政府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了相关的补偿的,还是自行搬离跟拆除为好,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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