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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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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现实生活当中,每年因为买卖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当人们诉讼至法院之时,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那么你知道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当中,每年因为买卖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当人们诉讼至法院之时,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那么你知道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

  收件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寄件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内件品名:

  数量:原件一份

  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在哪里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管辖权的确定是对一份合同效力的保全,出现了问题纠纷的话需要第一时间去法院反应。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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