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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清算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27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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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发展不好的时候是会有一些清算程序的,这些清算程序是其实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于这些其实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了解清楚这些程序处理事情也会比较方便,所以法院指定清算组程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程序

  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条件为: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强制清算如何指定清算组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程序的相关介绍,法院的清算程序是会有一定的规定的,这样大家在了解清楚处理会比较清楚的,对于这些可以好好处理的,会是比较好的呢,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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