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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的处罚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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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生病的话,需要药品来治病,那么对于药品来说,如果我们购买到的是那些不好的药品,应该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销售劣药的处罚方式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销售劣药的处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相关的金额;如果对其它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公民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处以无期徒刑、死刑。

销售劣药的处罚方式

  二、涉及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有哪些

  涉及到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

  三、食药行政处罚程序如何操作

  食药行政处罚程序在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销售劣药的处罚方式的相关知识,我们购买药品的时候,要按照药品的相关流程去购买,要去正规的场所购买。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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