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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对事故接受哪些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1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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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不同职业的危险系数是有区别的。对于一些比较危险的职业,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员和配套安全设施。更多关于安全员对事故接受哪些处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不同职业的危险系数是有区别的。对于一些比较危险的职业,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员和配套安全设施。更多关于安全员对事故接受哪些处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安全员对事故接受哪些处罚

  安全员的处罚主要取决于工程事故的程度。如果事故较大的话,不仅安全员要处罚,还要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工地一定要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和配套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不堪设想。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安全员对事故接受哪些处罚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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