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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更换书记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2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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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案件当中更换书记员一般是出现了需要回避的情形,但如果并非在回避情形下,一般是不会更换书记员的。那么,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更换书记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更换书记员

  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是不会更换书记员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发回重审应当回避的人员并不包括书记员,所以可以得出书记员不必回避。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

  二、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答复的时间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答复的时间是3天以内。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回避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更换书记员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发回重审应当回避的人员并不包括书记员,所以可以得出书记员不必回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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