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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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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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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基础权力,包括标的物管辖权和个人管辖权。

1.标的物管辖权指法院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权力;

2.个人管辖权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裁决的权力。

这两种权力共同确保法院对案件的合法审理。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管辖权的两个维度,级别管辖涉及不同级别法院的审理权限,而地域管辖决定哪个地方法院有权审理案件。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与目的

1.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确保诉讼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2.管辖权异议有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案件在适当的法院审理,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指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实际操作中通常是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答辩状提交期间,否则异议无效。

2.第38条规定的15日期限内,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异议,但在特定情况下,口头异议也应被允许。管辖权异议对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确运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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