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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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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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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合同法》已经归入了《民法典》,不安抗辩权主要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权利。那么,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先履行合同的一方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中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上述内容是关于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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