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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4日,甲毛纺厂与乙羊毛衫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10吨的协议书。甲向乙出售洗净改良羊毛10吨,每吨5万元,共50万元,乙方到甲方验货带款提货,提货日期为2001年11月提5吨,2002年2月提5吨。签订后,乙方于2001年11月提走5吨,并于2001年11月付清5吨货款。此后,一直到2002年3月乙方均以资金短缺,暂不能提货为由而未提货。虽经甲方多封电报催提,乙方均不提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由于资金困难,要求终止合同,甲方未予同意。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无效,引起纠纷。乙方请求其主管部门出面调解。乙方召集甲乙双方商量,并要求双方签订--份终止合同的协议。乙方主管行政部门认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事出有因,甲方应予以谅解,应终止原合同。甲方据理不同意终止合同。然而乙方主管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命令方式,确认原合同失效,乙方可以不再执行原合同,同时责令乙方赔偿甲1万元损失。甲方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乙方由于资金困难不提货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2)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3)乙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是否合法?(4)乙方主管行政部]的处理是否合法?

其他 2021-07-02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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