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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有处分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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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用益物权,主要的具体特征,就是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客体的限制性,指的是一种并不是所有人对于他人的物体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等这些权利,那么,用益物权人有处分权吗?下面看看法律快车小编介绍吧!

  一、用益物权人有处分权吗

  用益物权是不包括处分权的。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有处分权吗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

  (二)地位的独立性。

  (三)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三、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区别

  (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准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行政许可,就没有准物权”。但是用益物权却不是由行政许可而产生。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的客体的不确定性是指,首先,该客体的存在与否是不确定的。其次,即使该客体存在,其数量也是不确定的。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用益物权人有处分权吗”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用益物权人是否有处分权,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是没有的。与此同时,对于用益物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的时候,建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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