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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证据体系的一个新的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4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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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新出的一种证据类型,电子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为实践中省去很多麻烦。那么电子证据是证据体系的一个新的种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子证据的种类

  (一)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

  许多外国学者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类: 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电子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它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并没有掺杂人的主观意志。电子存储证据是计算机储存输入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如计算机存储的输入的文本文档。电子混合证据是计算机录入输入者的信息后再根据计算机内部指令运行而得到的证据。

  (二)程序类电子证据和信息类电子证据

  程序类电子证据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其它各类计算机程序,这些电子证据一般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多。还有一类计算机程序,如病毒类、恶意软件类和间谍软件类工具软件,在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工具。信息类电子证据包括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个人数据资料、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

  (三)静态存储电子证据与动态存储电子证据

  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被存储在选定的存储媒介上,处在比较固定的状态。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一般专指由网络服务商路由中转的数据信息、处于网络传输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地的电子数据。区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和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主要目的在于侦查机关在收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时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收集动态存储电子证据具有实时性,必须通过网络的实时监控来截取计算机数据通信,因为这种方式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所以必须要加以严格的限制。

电子证据是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吗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是证据体系的一个新的种类的相关知识,电子证据是我国的一种法定证据种类,满足证据三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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