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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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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很多时候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一般都是要按照规定进行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四种,包括挂牌、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要求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出让土地届满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用地使用权在约定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中国使用土地是需要进行申请得,取得土地得形式有很多种,有划拨得方式有缴纳出让金得方式,不过每种方式都是不一样得,不同得土地会根据情况选择方法。土地使用不但要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还需要进行缴纳其他得费,具体费用是根据取得土地得方式进行计算得。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多少钱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四种,包括挂牌、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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