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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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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一方会选择申请仲裁,一般仲裁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行政仲裁的特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仲裁的特点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行政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行政仲裁的主体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机构,它是一种专门性公断组织。

  行政仲裁组织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特定的民事或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和公断。

  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这与行政复议也是不同的。

  二、行政仲裁的效力规定

  行政仲裁的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仲裁,在重新仲裁期间,中止撤销程序的进行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三、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什么区别

  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仲裁的特点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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