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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7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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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对合同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常常需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根据不同的目的,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二)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三)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法

  (一)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二)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三)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1、支付运费;

  2、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4、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无论是什么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合同内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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