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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应收集哪些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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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仲裁应收集哪些证据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这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文件。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通过《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等文件,可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这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用于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安排。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可以证实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有助于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可以说明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和过程。

  二、判断证据效力方法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判断证据的效力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判断方法:

  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由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通常也被视为较为可靠的证据。

  3.原件、原物作为直接证据,其效力通常优于复制件、复制品等间接证据。

  4.在多个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中,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由于其程序公正性,通常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作为第一手资料,其效力通常优于传来证据。

  7.在证人证言中,其他证人证言通常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由于经过了当庭质证,其效力通常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当存在多个种类不同但内容一致的证据时,这些证据共同形成的证据链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三、降低举证不利影响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了降低举证不利影响,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务必保留好证据原件。证据原件具有最高的证明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应尽量提供原件保存处在对方的依据或证据。

  2.如果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已丢失,可以考虑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可以提供复印件、照片、电子数据等作为辅助证据。

  3.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可以考虑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

  总之,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合理判断证据的效力。同时,也需要采取措施降低举证不利影响,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除了上述证据,还有哪些证据在劳动仲裁中至关重要?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劳动者需要时刻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有疑问,不妨向法律快车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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