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撤销的条件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若未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未因此做出合理准备工作,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2.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确保撤销的有效性。
3.撤销要约的通知方式可以是对话方式或非对话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核心要求是确保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前能够知晓要约已被撤销。
二、不得撤销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防止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
三、撤回要约的条件
1.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意味着,只有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要约人才有权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在一个文件中同时写明要约内容和撤回要约的声明。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撤回要约的通知都必须在要约生效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将视为有效。
3.在撤回要约的过程中,若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需根据撤销要约的条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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