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政策一般都是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是为了增加农民经济的收入和对闲置的土地进行有效的利用,同时其他的人员都是不能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买卖的,可以根据法律内容的合法规定和限制规定进行参考。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目前宅基地的转让范围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还未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各地的试点政策正在积极地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主要包括:
(一)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二)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
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
(一)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二)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
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
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
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满足什么条件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农村的宅基地一般都是对内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