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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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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消灭的原因的原因包括债务免除、债权债务混同、提存、债务抵押以及清偿。债务人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可以使债消灭,除此之外,当事人行使法定抵销权,债权和债务归同一人,或者债权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领取标的物,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公证处保存的,都可以导致债的消灭。

  一、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债的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债的抵销

  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①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②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

  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二、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权债务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综上所述,债消灭的原因有五个,分别是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债消灭的原因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快车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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