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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4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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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三种归责原则。由物件损害责任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只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处理当事人发生的纠纷。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即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推定由负有相关管理义务的人担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来归责。

  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应按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快车的小编提醒你,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三、物件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对于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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