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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违建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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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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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违建怎么界定

地下室违建的界定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擅自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室违建怎么界定

地下室违建怎么界定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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