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没上班工资发放标准
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为配合防控措施而延迟复工,导致大量职工未能正常上班。
1.对于这一期间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企业不违反合同约定。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2.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以稳定工作岗位,减少裁员。
二、工资发放依据及条件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具体规定。
1.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4.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执行。
三、疫情影响下的仲裁时效
1.在疫情期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止和顺延。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仲裁机构提供了处理案件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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