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口供和证言,属于非法证据的,都要排除。非法证据的取得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及破坏了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等。
一、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种类及程序效果
根据现行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种类涵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证据类型。法律快车提示,适用不同非法方法取得的不同种类的证据又将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
1.非法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且均适用强制排除规则。
2.非法言词证据的构成要件
根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构成要件为: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了刑讯逼供等方法,对证人、被害人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3)违背了被讯问、询问人的主观意愿,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供述”,而是辩解,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