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主要在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中。其中刑法分则中的体现主要是在我国刑法中对罪行法定原则进行了相当完备的规定,这使得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处罚都有法可依。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主要在:
1.刑法总则中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
二、罪行法定原则成立条件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的成立条件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律快车提醒您,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