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了还可以拿赔偿金吗
1.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后,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这表明,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具体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解除原因来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和相应的补偿标准:
1.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如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于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3.对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而被解除合同的,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
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例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等情形。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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