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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的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6-1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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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传销的司法解释有很多,自然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有一定的层级,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传销的司法解释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2.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4.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6.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传销的六大特点是什么

  1.组织周密、行为诡秘:传销一般采用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周密,一般实施高低线人员单独接洽,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见”等为借口,欺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窗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应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宣传快速暴富,煽动人员参加。 

  4.洗脑:对参加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换谈心等方法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一般都制订有貌似公正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筹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发生投资愿望,草率参加传销运动。

  6.商品道具、价钱虚高:商品只是道具,目标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钱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权衡价钱的化装品、养分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三、传销定性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传销的定性标准:

  1.传销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2.传销的方法是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

  3.传销的后果是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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