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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逮捕主要是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1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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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羁押和逮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点是两者的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第二点是两者实施的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羁押可以由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

  一、羁押和逮捕主要是什么不同

  逮捕和羁押二者之间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

  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

  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产生原因不同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羁押3年算超期羁押吗

  羁押3年算超期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羁押和逮捕

  三、逮捕之后多久判刑

  法律快车提醒您,逮捕之后经过法院受理至判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判刑,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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