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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举证必须知道哪些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2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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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外婚姻举证必须知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等。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

  一、涉外婚姻举证必须知道哪些事项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涉外离婚公证程序

  1.公证材料

  (1)居民身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2.公证程序

  (1)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2)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三、如何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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