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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哪些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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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的分类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抗辩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一、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哪些分类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4.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5.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二、抗辩权有哪些特征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的特征: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三、形成权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形成权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行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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