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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该哪个部门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0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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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章建筑的管理部门是当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如果当事人发现有违章建筑的可以报警也可以向规划局或者建委、建设局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核查。

  一、违章建筑该哪个部门管

  违章建筑是归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管理,如规划局或者建委、建设局。另外,即使是违章建筑,有关政府也不能直接进行强拆的,如果强拆的话,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在接到有违章建筑的举报或者通知后,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人员就会渠道违章建筑现场进行一个现场调查取证,即看这个建筑到底是不是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在认定为违章建筑后,相关部门人员就会以书面的形式,下发给违章建筑的所有人一个通知,就是告诉他们这栋建筑时违章的,所有人要么对其进行改建成合法建筑,要么对其自行进行拆除,并且一般会告诉他们如果有异议,可以到法院行政复议。接到通知后,如果所有人有异议的,就可以渠道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是假如这时候法院依然裁定这栋建筑是违章的话。那么有关部门就会在正式拆除的前十天告知所有人,所有人这时候要么自行拆除要么对建筑进行改造,如果仍然不拆除改造的话,那么就会有部门人员能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三、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有哪些

  1.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6.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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