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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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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听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收集方式不同、作用不同等。视听证据包括的类型有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和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一、视听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视听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二、视听证据包括哪些类型

  1.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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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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