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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18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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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听资料属于独立于物证、书证的另一种法定证据材料,是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的产物,包括有视觉资料、听觉资料以及声像资料。其中,视觉资料包括录像资料,如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等。

  一、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材料

  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于一体的独立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地役权

  三、视听资料的排除规则如何

  法律快车提醒您,经过对视听资料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对于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其真实性,除了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外,还可以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进行鉴定。如果通过上述调查方法,仍然无法确定真实性的,则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岀合理解释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属于来源不明的视听资料,自然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疑问,难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对方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或者法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有疑问,都应当要求提供证据的一方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以便于查证该视听资料。如果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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