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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0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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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是否法定以及表现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需要以补偿性为原则。协议未生效是没有违约责任的,但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二、承担违约责任要以什么为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需要以补偿性为原则,不能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协议未生效是否有违约责任

  协议未生效没有违约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因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协议已生效,所以,协议未生效是没有违约责任的,但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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