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领养孩子的生活费由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19 14:23
人浏览
导读:领养孩子的生活费由领养人来负责。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知,在符合领养收养的条件的情况下领养了孩子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于民法典中对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了。

  一、领养孩子的生活费由谁负责

  领养人负责。

  《民典》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其生活、教育等费用由他们支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领养孤儿的程序

  法律快车提醒您,收养的程序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收养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