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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3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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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所以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

  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所谓“仍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无法执行,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二、先诉抗辩权无法行使的情形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三、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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