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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骗购罪的主要行为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10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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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汇骗购罪的正确罪名为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的行为主要有: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等凭证和单据进行骗购外汇等。在司法实践当中,骗购外汇罪侵犯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该种客体。

  一、外汇骗购罪的主要行为有哪些

  罪名为骗购外汇罪。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3.其他行为。

  二、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3)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法律快车提醒您,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4.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认识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外汇骗购罪

  三、骗购外汇罪被刑拘的流程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法律快车提醒您,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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