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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26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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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施工合同无效是否结算的问题、施工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备案合同存在阴阳合同情况时以哪一份作为依据的问题等等。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要求赔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要求赔偿。

  2.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时,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1)申请仲裁须向仲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原告主体资格材料、被告主体资格材料、起诉书、相关证据材料。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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