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20 11:01
人浏览
导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形成的时间不同、承担方式不同以及赔偿范围不同等。在生活实践中,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若是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

  1.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产生的债务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它不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而发生的债务也不是约定之债,而是一种法定之债。

  2.形成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时;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之时。

  3.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除了约定赔偿责任外,还可约定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因此,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而且该责任法定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4.赔偿范围不同。

  在违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如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5.免责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二、缔约过失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缔约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