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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赔偿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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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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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赔偿补偿金的情形包括有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一、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赔偿补偿金

  根据《劳动》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提醒您,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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