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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1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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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在一定时间内由有权处分人追认,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差别在于性质不同、后果不同等。

  一、合同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界定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而使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有什么差别

  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差别是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权处分的构成条件是: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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