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可以延长期限
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二、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土地使用权是40年、50年、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仓储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要的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需提供材料: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
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