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如下:
1.符合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
2.商品房那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
3.卖方经催告交房三个月后仍不交房;
4.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能够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自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成立时生效。有效的合同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备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均为真实;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法律快车提醒您,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