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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否有特殊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0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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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有特殊规定的,即由被指控侵权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被指控侵权的人不能举证证明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没有责任的,将被视为对此有责任。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否有特殊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被指控侵权的人承担。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

  法律快车提醒您,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免责,但需要满足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条件。即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污染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而免责。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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