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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加班费是否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8-08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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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用人单位少给加班费,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全部的工资。

  一、少付加班费是否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主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次性结清工资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次性结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去哪里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地点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进行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权主要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上班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属于公司注册地。职工想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在公司注册地或上班地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劳动仲裁机构在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需要考虑是否拥有管辖权。对于不具有管辖权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并需要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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