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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0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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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界定标准是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而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的。如果是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并且剩余给付有数个可供选择,选择之债是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的。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如何界定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何影响

  法律快车提醒您,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可以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三、给付之诉的特点

  1.给付之诉的根本目的,不仅要确认诉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以谋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2.给付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给付纠纷。这种给付纠纷,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给付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了争执。

  3.给付之诉的判决往往是具有执行力。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满足自己的实体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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