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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债务追讨 2023-05-13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选择之债的相关规定有: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是与简单之债相对的概念,指在多种给付之中选择其一履行的债。此定义在学理上由来已久,也基本形成统一结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所称“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即是对学理上定义之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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