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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1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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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存在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保管人和存货人都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仓储合同的内容有,储存场所、期限;仓储费等等。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2.保管人和存货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民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与保管人的义务相对应,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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