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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范围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7-04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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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为订立合同产生的争议、因为离职产生的争议以及因为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等。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劳动仲裁审理范围有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申请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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