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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0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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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开始时间不同,以及持续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主要是包括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以及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将自己的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2.开始时间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以来就享有;

  (2)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3.持续时间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2)民事行为能力不仅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还要有健全的智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主义,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为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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