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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1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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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区别有涉及主体不同、更改事项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等。合同变更的时限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一、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转让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化。

  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关系的情况外,因合同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关系仍然保持效力,不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

  二、合同变更的时限有何限制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律其他规定。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没有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若继续履行会出现显失公平情形的;

  3.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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